济南市婚姻协会--济南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并主管的一级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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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婚姻协会章程

 

 

 

 

 

 

济南市婚姻协会章程

 

 

 

 

 

 

 

 

 

 

 

 

 

 

 

 


济南婚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济南市婚姻协会”,英文名称为“Jinan marriag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济南市有志于从事婚姻介绍、结婚采购、婚礼服务、家庭服务、婚姻危机处理等方面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弘扬婚姻传统文化,倡导婚俗新理念,规范婚介、结婚采购、婚庆和庆典、婚姻生活等和婚姻相关的服务,推动婚姻服务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济南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济南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大纬二路6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婚姻的各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  参与制定与婚姻服务相关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  组织婚姻文化和相关产业的理论研究,掌握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律和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立法和政策方面的建议。

(四)  举办婚姻文化和相关产业的培训、考核及资格认证;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刊物。

(五)  开展婚姻文化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心理咨询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的婚姻生活及消费观,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姻文化或相关产业的展览、展会等活动,积极引导婚姻文化的发展方向。

(六)  举办婚姻相关服务机构、产品、从业人员的考核、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标准的产品及服务。

(七)  协调解决婚姻及相关产业的各类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姻及相关产业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九)  承接政府、社区委托或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与婚姻服务相关的经济组织。
   
(四)个人会员须从事婚姻服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部分行业3年以上),在业内有一定影响、信誉良好,且专业水平较高。
   
(五)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孟一兵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11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